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举行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举行会议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
栗战书主持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10日举行会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结合人大工作实际,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党组书记栗战书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站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高度,对坚定不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重点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加强政治监督、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一刻不停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融入人大党的建设全过程,把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反腐,不断提升人大党建工作质量和水平。
会议强调,要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把人大工作放在党中央工作大局中考量和部署。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继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落实上下功夫,深刻把握其中蕴含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自觉运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把党的科学理论真正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推进人大制度理论和实践不断发展。
会议指出,要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保证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要持续强化正风肃纪和反腐败斗争,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时刻保持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锲而不舍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把新时代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王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王东明、白玛赤林、杨振武出席会议并发言。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03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