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柘荣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新春闹元宵 感受传统文化魅力******
(新春走基层)福建柘荣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新春闹元宵 感受传统文化魅力
中新网宁德2月4日电 (周桂婷 魏慧玲)3日,走进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富溪镇,一排排红灯笼、一张张喜庆的“福”字、一个个新春福文化景观小品,营造了浓厚的节日氛围和“福”文化氛围。
腰鼓秧歌表演。 魏慧玲 摄当天,由柘荣县委宣传部牵头,全县28家主联办单位联合组织的柘荣县2023年“福见柘荣 五福临门”柘荣县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暨新春闹元宵文化惠民活动在富溪镇举办。柘荣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林开锋将筹集的总价值33万元的资金、物资、项目经费的捐赠牌,颁发给富溪镇。
科普宣传服务。 魏慧玲 摄活动现场,柘荣县“小板凳+N”草根宣讲大联盟的宣讲员们用欢快活泼的快板表演将党的二十大精神传递到基层;来自司法、卫生、科技、消防、农业、金融等部门的专家和志愿者们为群众带来法律援助、医疗义诊、科普宣传、农技咨询等惠农服务活动。
柘荣布袋戏。 周桂婷 摄柘荣县官方表示,为进一步深化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服务“三农”、丰富群众精神文化需求重要作用,“三下乡”服务活动还与传统元宵佳节相结合,以“福见柘荣 五福临门”为主题,举办精彩的文化惠民活动。
舞龙表演。 周桂婷 摄记者看到,舞龙舞狮在技艺高超的舞狮人手中演绎得惟妙惟肖;平安大鼓、川剧变脸、山哈畲歌对唱等民俗表演,让现场不时爆发出热烈的喝彩声;由秧歌腰鼓、鲤鱼灯、汉服等队伍组成的巡游灯会,大家或凝眸观看,或拿出手机拍照留影......
川剧变脸。 周桂婷 摄在富溪村文旅街区,丰富多彩的文化展演让新春的氛围愈加浓厚,古镇里上演的经典越剧、布袋戏、提线木偶,以及元宵必不可少的舞龙舞狮盛会,将活动的氛围推至高潮,处处洋溢着喜庆与欢乐。
柘荣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林开锋将捐赠牌交接给富溪镇。 周桂婷 摄“马上就是元宵节了,在古镇古街闹元宵,确实别有一番风味。”带着家人专程从周边县市前来参加活动的游客陆女士说。
柘荣提线木偶。 周桂婷 摄夜幕降临,富溪古街灯火如昼、人流如潮,精彩的传统文化表演,充满了浓厚的“福”文化和元宵节日氛围,也让群众在民风民俗中感受传统文化的魅力。
汉服秀。 魏慧玲 摄柘荣县官方表示,让“三下乡”常下乡、常在乡、常惠乡,充分发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品牌效应和示范作用,面向农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送理论、送文明、送服务,助力乡村振兴,切实提升基层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乡村振兴铸魂赋能。(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