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0年,2/3冰川可能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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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学家进行的一项研究对本世纪不同排放场景下的冰川质量损失进行了新的预测。相关研究1月5日发表于《科学》。
研究表明,根据当今减缓气候变化的努力,本世纪全球可能损失多达41%,或者至少26%的冰川。
这些预测将被汇总到全球温度变化场景中,补充有关气候变化的讨论内容,例如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7次缔约方大会(COP27)上进行的讨论。
卡内基·梅隆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助理教授David Rounce团队发现,如果继续投资化石燃料,在未来场景中,按质量计算超过40%的冰川将在本世纪内消失,而按照数量计算,超过80%的冰川可能会消失。在最好的低碳排放场景下,全球平均温度的上升相对于工业化前水平被限制在1.5℃以内,但按质量计算仍有超过25%的冰川质量将消失,按照数量计算则有近50%的冰川将消失。
按照冰川的标准,这些消失的冰川大多数都很小(不到1平方公里),但它们的消失会对当地的水文、旅游、防灾和文化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该研究为区域冰川建模提供了更好的背景,Rounce希望这有助于促使气候政策制定者将温度变化目标降低到2.7℃以内——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承诺的目标。
如果温度上升超过2℃,则欧洲中部、加拿大西部和美国等地的较小冰川将受到不成比例的影响。如果温度上升3℃,这些地区的冰川几乎将完全消失。
Rounce指出,冰川对气候变化的反应需要很长时间。他将冰川描述为流动极其缓慢的河流。今天的减排努力并不能消除以前排放的温室气体,也不能阻止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这意味着即使完全停止碳排放,其正面效应也需要30年至100年才能反映在冰川质量损失率上。
许多因素决定了冰川质量的流失,Rounce的研究推动了用模型解析不同类型的冰川的研究,包括潮汐冰川和碎片覆盖的冰川。前者指漂于海洋的冰川,这导致它们在这个边界失去了很多质量。后者则指被沙子、岩石和巨石覆盖的冰川。
Rounce此前的研究表明,碎屑覆盖层厚度和分布可能对整个区域的冰川融化速率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这取决于碎屑的厚度。在这项最新研究中,他发现,解释这些过程对全球冰川预测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在分析单个冰川时却发现了质量损失的巨大差异。
该模型还使用前所未有的大量数据进行了校准,包括对每个冰川的单独质量变化进行观测,从而提供了冰川质量变化的更完整、更详细的图像。可以说,超级计算机对于支持最先进校准方法的应用和不同排放场景的大规模集成必不可少。(王方)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